威海市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是指我市范围内被列入化工专项行动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25、26大类和291中类的化工产品。“搬迁入园”是指位于省级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省级化工园区新购置土地建设新厂区的企业经营性行为。企业在搬迁入园后,原厂区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二条 符合国家、省、市各类专项?#24335;?#34917;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搬迁入园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市政府?#34917;?#22996;〕)
第三条 搬迁入园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区市政府?#34917;?#22996;〕)
第四条 对搬迁入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当年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利息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对符合搬迁入园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34917;?#22996;〕)
第六条 搬迁入园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企业搬迁项目支出;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区市政府?#34917;?#22996;〕)
第七条 加强银企对接合作,引导各类?#24335;?#25903;持搬迁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门槛,简化?#20013;?#25552;高办贷效?#30465;?#36827;一步优化科技支行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机制,增强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搬迁入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21462;#?#36131;任单位: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区市政府?#34917;?#22996;〕)
第八条 搬迁入园企业用电容量不变且原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达到入网标准的,?#23665;?#21407;供配电设施直接搬迁至园区内继续使用。同?#20445;?#25644;迁后接入供电线路?#20445;?#20379;电公司将结合电网实?#26159;?#20917;对这部分企业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威海供电公司)
第九条 搬迁入园企业在省级化工园区内的新项目开工建设,且原厂区土地由当地政府收储的,“转出地”区市政府(管委)以不低于土地使用权?#23637;?#20215;30%的首期付款作为搬迁企业的启动?#24335;稹#?#36131;任单位:各区市政府?#34917;?#22996;〕)
第十条 鼓励搬迁入园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对在土地收储合同?#32423;?#26399;限内按时或提前交地(净地)的企业,由企业“转出地”区市政府(管委)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34917;?#22996;〕)
第十一条 搬迁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4892;?#26399;三年。